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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近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消保课堂:以案说险之带病投保理赔有风险篇。
案例简介:
2020年11月27日,张先生在公司为孩子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,同时附加投保人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(B款),2021年11月22日投保人因左侧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,行病检示甲状腺左侧及峽部恶性,随后向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。公司理赔调查时发现,张先生2020年8月13日体检报告示:甲状腺左侧叶实质性结节(倾向良性3类,结节性甲状腺肿可能),公司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”事项,下发不承担豁免保险责任的通知。
案例分析: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明确说明:“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”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故意隐瞒既往病史,违反《保险法》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,无法得到豁免保险费。
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:
《保险法》明确规定,在投保时保险人有说明义务,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。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,也是投保人保障自身权益,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重要内容。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,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不仅无法获得保险保障,所交保费可能也会受到损失。
普及金融知识,传播金融力量。下一步,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将持续坚持金融为民的职责使命,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,持续推出“消保课堂|以案说险”系列宣传专题,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,助力金融消费者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,为建设和谐金融消费环境贡献力量,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。